艺术、传媒与道德
(箴言4:20-27)
现时流行的坊间艺术,包括潮流音乐、小说、广告设计、电影、动画、绘画、插画、戏剧、逗笑秀、装置、舞蹈等,都是表达人生以及思想感情的最佳媒体;既是表达人生的载体,与性相连的东西是不可避免的,无论是正常与不正常的内容,都直接或间接涉及性,因为生与性相连。然而,创作艺术的人,到底如何分别艺术作品与以负面的色情充当艺术的作品呢?欣赏艺术的人,又如何分辨呢?在学术上,这是美学与道德的问题。虽说任何事物都可以引起色情的联想,但我们不能认为,必须把所有艺术作品都放在道德的显微镜下作分析。不过,作为公众的艺术作品,无可否认拥有媒体必然拥有的影响力,对大众社群不可避免的产生巨大的塑造力和滋扰力,免不了与道德标准挂钩,因作品会刺激起大众的道德意识,使人不得不有所反应。
一个常触及的问题是:常常接触以“色情或暴力”为主题艺术作品的观众,是否易受不良的道德影响呢?这是属于相当贴身的问题,需要在心理学与社会学的层面进行实验和研究。另一个问题是关于审查:含有低劣道德性的作品,是否应该接受打压?这涉及个人的表达自由,属政治哲学的范畴。以上的两个问题不是本文要解答的。本文要处理的,是关于艺术与色情的分野问题,这问题所涉及的因素相当复杂,如作品的内容与形式(审美)的配合、创作力、媒体的运用、想象空间等。高度引起不安和难以接受的作品是显而易辨的,问题在于那些介乎艺术与色情之间的作品,我们如何分辨?我们要知道,艺术若要真实的表达人生,或多或少涉及情欲,而人的想象空间中亦存有情欲之事,如肯尼斯.克拉克(Kenneth Clark)所言:“任何一个祼像(nude),无论它如何抽象,从来没有不唤起观者的零星情欲(即使是最微弱的念头)。如果不是这样,它反而是低劣的艺术,是虚伪的道德。”
但是,扭曲性欲,滥用性为主题,以性的吸引力,假借艺术形式来兜售色情,以为艺术只是一种审美形式,当中不含任何道德评价和取向,这是一种极天真的想法。纯艺术形式主义者都不能在表达畸形情欲镜头的银幕前,进行只有属于“色彩、剪接、统一、构图、形象”等纯形式的审美观赏,而不考虑道德成份于艺术评价上影响,尢其是属于公开,并触及大众思维和感受的作品。
虽然孰是艺术、孰是色情,两者本身已具相当的不稳定性,不能抽离社会群体来定义。
第一,可因人而定:甚么是艺术?可因无知识而视而不见,不懂艺术,因此无动于衷;甚么是色情?可因惯性被色情的东西所包围而失去知觉;亦有人会过于保守,不能接受任何有关于肉体的东西,甚至在艺术中对情爱的描述,也不能接受。因此,道德主义易把艺术欣赏的水平拖低。亦有人过于肤浅,或只求新奇,甚么都可以算是艺术。
第二,显而易见:因为“含蓄又乐而不淫的”与“露骨淫秽突兀的”是明明可分的,但亦可因惯性心态而失去辨识力。
第三,因文化和地域的改变而有所不同,今日的尺度与维多利亚时代的尺度有异:衣着、谈话、行为,连带性观念与艺术的观念,都起很大的变化。
为艺术与色情定下界线,古人有很好的提示。刘勰(466-539)于《文心雕龙.宗经》指出:“(佳美的艺术作品的标准是:)情深而不诡,风清而不杂,事信而不诞、义直而不回,体约而不芜,文丽而不淫。”意译为“感情深挚而不虚假,作用纯正而不杂乱,事例真实而不荒诞,义理正确而不歪曲,体势精约而不繁杂,文辞华丽而不过分。”这六个优点指出一个方向,凡是无病呻吟、浮夸的、粗榻的、粗糙的、滥情的、炫耀技巧的,都不是好的艺术。这对创作者与欣赏者而言,都是很好的指引。实际上,真、善、美的确难以区分。
(作者为美国神学与艺术哲学博士)